来源:上海拆迁律师 时间:2016/12/10 20:24:09
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割?双方都无力购买如何处分?
【案例简介】
2006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二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7年底夫妻双方共同出资20万元购买了房屋一栋,房屋登记在张女士的名下,2008年9月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2008年11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在法院审理离婚期间,张女士称自己已于2008年8月将房屋出卖,因涉及到第三人所以法院并没有对此房屋进行处理,2009年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认为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是无效,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张女士表示反对,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权利处置此房屋?
【律师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房屋属于房改房。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是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一)首先此案例中,龚先生与董女士是在享受了公司的福利政策后,在工龄的基础上购买的,而且是在婚后将二人的工龄折算后购买的房改房,这种房屋的产权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公有,夫妻任何一方对于这种房改房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其次这种房改房在购买的时候享受了国家许多优惠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房屋的价值远远高于所付房款的价格。如果以成本价或标准价作为分割争议房屋的依据,是不公平的。因此应该按照当前该房屋的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
(三)本案例中双方均表示无力购买商品房屋,也无力支付对方市场价的折价款,在此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判决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离婚不分家或者是将房屋依法拍卖后,将房款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上一篇:拆迁律师解读拆迁继承纠纷怎么解决